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将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的优点。
No.1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

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No.3 一手托两家
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No.4 无忧
指用工单位不用考虑任何人事用工上的劳动法约束性条款的掣肘。
No.5 免责
指用工单位与我公司签订免责制劳务派遣合同。无论在道德责任,还是经济赔偿责任,全部由我公司负责,真正做到无忧免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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